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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干货】「中国专利各阶段」时限整理
2017-07-24 08:28:30   来源:华勤知识产权   评论:0 点击:

  导读:我国专利在确权、用权、维权几个阶段都有哪些时限要求?以下是笔本文整理的中国专利各个阶段的时限要求,供各位参考学习。

  一、申请

  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2、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

  3、优先权期限:

  外国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国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期限: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涉及新生物材料而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该证明的,视为未提交该保藏;申请时未注明该生物材料相关信息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初步审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2、缴纳费用以汇付方式付费的,以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除出具证据外,以收到日为缴费日;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经验: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一般自申请日起满六个月公布)。

  三、实质审查

  1、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恢复权利期限:因不可抗拒事由而延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因正当理由而延误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本条规定的恢复权利期限不适用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保护期限)、第六十二条(侵权诉讼时效)。

  3、提出主动修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

  4、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四个月;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两个月。

  5、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二年后,不予保存;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失效之日起满三年,不予保存。

  四、复审

  1、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复审请求费缴纳期限: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3、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4、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授权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2、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与优先权日无关)。

  3、除当年外的年费,其他年度的年费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终止。

  六、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七、转让、许可

  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情形之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

  2、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转让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4、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5、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争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八、著录变更

  1、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

  2、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交请求。

  九、维权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3、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两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十、其他期限

  1、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定外,原单位具有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时,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主要指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归属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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