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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质押情况分析报告
2018-09-29 14:47:54   来源:sooip   评论:0 点击:

据报道,2017年,全国实现专利质押融资总额720亿元,同比增长65%。

        什么是专利质押?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运用的方式之一,是专利权 人基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实现资金融通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专利质押融资工作稳步推进,对实现专利价值、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3款的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十六号局令)第三条的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十六号局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通过SOOIP大数据中心()的统计,截止到2018年5月,我国发生过质押的专利总计48273件。

        上图为我国历年专利质押量趋势图,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3年开始,我国开始有专利质押出现,出质人为哈尔滨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其将两项实用新型专利CN2530391Y,CN2535375Y进行质押,后又进行了多次质押,直至专利权到期终止。从2011年开始,我国专利质押量开始出现显著的增长,到2017年,质押量已达17186件,为2011年质押量(1924件)的近10倍,较2016年,增长率高达55%。

       

       

        2008年,国知局公布了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名单(北京海淀、吉林长春、江西南昌、湖南湘潭、广东佛山、宁夏),拉开了政府主导专利质押贷款工作的序幕。随后,2010年,国知局又会同财政部、工信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3年,国知局等四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4年,国知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出台《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2015年,国知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2016年,国知局发布《关于在广州市等地区和单位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2017年,国知局办公室发布《关于抓紧落实专利质押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述质押量的增长,凸显了政策的引领作用。

图2 我国各省专利质押量排行

        图2为我国各省专利质押量排行,在专利质押量上,以广东省为首,其次为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在广东地区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珠三角地区中的数个城市,例如广州、东莞、佛山南海等地区已进行相关试点。打造了“政府推动,市场主导,银企对接,服务配套”的广州模式,“多管齐下、共同推进”的东莞模式,以及“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南海、顺德模式,深圳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再担保体系)等等。

        从质押的专利类型来看,专利质押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主。

图3 专利质权人质押量排行

图4 专利出质人质押量排行

        图3和图4分别为专利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押量排行。农行无锡科技支行、青岛高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光大银行中山分行分别在质权人中排名前三,可见其在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方面做出了比较多的尝试。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创业创新风起云涌,科技型企业成长迅速,对专利质押融资的需求保持旺盛态势。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处置量最多的出质人,截止至目前,已将500余件专利进行了质押。

        新的形势,新的发展,对专利质押融资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供需市场不平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和金融机构的慎贷惜贷之间存在不平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合理,评估机构培育不到位,服务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交易市场不成熟,质权处置难、变现难。这些发展中的问题,都需要尽快加以解决。

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局令第56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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